《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 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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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

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通关行为,推进通关信用体系建设,高标准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且通关便利化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3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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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

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通关行为,推进通关信用体系建设,高标准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且通关便利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封关运行后,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道路货运经营主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二线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布局方案,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港口、机场等。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运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所有人。

第三条 经“二线口岸”通关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坚持分类监管、协同共治、高效便利的原则,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通关信用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信息归集、数据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分类管理。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归集和评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将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分别用A、B、C、D表示。

道路货运车辆关联所属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信用管理。

在我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并结合特定不良行为情况确定。

经营主体信用评分基础分为100分(附件1),加分项累计不超过10分。信用等级分为优(A级)、良(B级)、中(C级)、差(D级)等四个级别。同一不良行为符合多种记分标准的,按其最高记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信用评价实施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用等级。

具体信用等级依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A级:评分在90分(含)以上且满足A级评价条件;

(二)B级:评分在80分(含)以上不满90分。

(三)C级:评分在60分(含)以上不满80分。

(四)D级:评价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评分低于60分的;

2.评分在60分(含)以上,但满足D级评价条件的。

第七条评价周期内,经营主体出现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得为A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同责及以上责任

)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被评为D类;

)被判定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八条评价周期内,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评价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一年内因违反《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被处以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处罚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三)达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被判定有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反走私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信用评价或拒不报送信用评价材料,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导致信用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

)在信用评价、许可申请等所承诺事项或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经营主体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中,信用等级为D级的人员比例累计达到20%以上

(十)对涉及刑事诉讼程序或监察程序追究、执行的道路货运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九条在海南设有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分公司的信用评价结果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至总公司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后者统一进行总公司的信用评级,最终仅录入总公司的信用评价结果。

在海南只有分公司的,分公司的信用评价结果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系统。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的经营主体和在外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在海南自贸港物流监管服务系统注册时,按照B级进行管理。

前款所述经营主体存在第八条中(二)(三)(七)情形之一的,按照D级进行管理

十一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应当根据其信用得分并结合特定不良行为情况确定。

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基础分为20分(附件2),加分项累计不超过5分。同一不良行为符合多种计分标准的,按其最高计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信用等级分为优(A级)、良(B级)、中(C级)、差(D级)等四个级别,并依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A级:评分在20分(含)及以上的;

(二)B级:评分在11-19分(含)的;

(三)C级:评分在6-10分(含)的;

(四)D级:评分在0-5分(含)以内的;或者评分在5分以上,但满足D级评价条件的

十二对当年新取得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依本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分,其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对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或当年由外省新转入本省的从业人员,依本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分,其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十三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次年4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十四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可通过信用交通(海南)、海南省道路运输局门户网站查询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负责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查确认有误的,负责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五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次年5月1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道路运输局。

第三章 信用等级信息共享和应用

十六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海南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挂接目录供各单位参考使用。

十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单位应强化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参评经营主体实行差异化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行分级分类精准管控,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和频次。

十八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海口海关依据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将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分别列入白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实施通关信用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2.海南省道路货运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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